上诉人柯**与被上诉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然公司)、原审第三人曾**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2252号民事判决,柯**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山、代理审判员朱*惠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柯**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被上诉人乔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曾**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乔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分别于2011年9月、2012年3月购买了车牌号为渝b×××××、渝b×××××的45米臂架泵车,并将这两辆车挂靠在乔然公司名下。2012年10月5日,乔然公司与曾**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乔然公司将该两辆车出租给曾**,租赁期从2012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止,租金5万元/月,结算方式为租赁期三个月后由曾**替乔然公司偿还设备车辆的银行按揭款,租赁余款可在年底一次性结算;同时约定由曾**负责驾驶员的工资、管理、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等。协议签订后,曾**将租金以设备按揭款的名义汇入乔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的账户中。
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7月31日,柯**负责驾驶、操作登记在乔然公司名下的两辆泵车,在此期间接受曾**的管理并由曾**发放报酬。2013年8月12日,柯**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乔然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委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渝长劳仲案(2013)12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乔然公司向柯**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810.34元。
庭审中柯**提交2013年6月27日其与曾**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柯**不同意曾...(本文书还有7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