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秀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7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邓刚、代理审判员史秀疆、人民陪审员王*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46666元;住宿费2320元、交通费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辩称,2013年9月,被告从原告严**处拿到400000元,2013年3月29日,被告为原告的公司向新疆xx...(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