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时代广场支行诉被告代文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时代广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关**、张**,被告代文俊,被告梁**的委托代理人代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时代广场支行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07年9月1日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240000元的贷款用于购买昆明市世纪城公寓**号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6559),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37年9月14日止,二被告用其所购房屋为贷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08年4月30日,原告取得了昆明市房官他字第200807512号他项权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9月14日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240000元。然而,二被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未按期偿还原告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17312.8...(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