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贺*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弘通公司迟延向刘**付款有正当理由的事实是错误的,事实上2008年5月5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向弘通公司发送(2008)石大执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弘通公司向案外人赵*云支付款项170576元,但弘通公司并未按照裁定书的要求支付,后大武口区法院分几次对该款项进行扣划,该裁定不是让弘通公司停止支付而是让...(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