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金**、周**、四通公司、中国人财保信阳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黎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金奇、张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金**,被告周**,被告四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中国人财保信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0年1月5日19时30分,我从北京路东侧沿人行横道线向西侧步行通过时,被被告周**驾驶的被告金**所有的出租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被送往中心医院救治,住院46天,诊断为右颈骨干骨折,右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7466.8元,两处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金**垫付30000元医疗费后,对我的相关损失未进行赔偿,为此,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我各种损失174481.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辩称,我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