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沈阳环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卫和人民陪审员杨*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唐**及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环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告原住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二段长顺里11号的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1999年房由被告拆迁。同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安置一套三类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增加面积款。2000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回迁,原告参加了公证摇号选房。原告选定金觉寺86号**室。原告领取了房屋钥匙并装...(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