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公司)为与被告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勇为、人民陪审员欧祖流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和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平担任记录。原告华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刘**、被告曾**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源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曾**委托原告对其位于衡阳市华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b区**栋**楼、b区**栋**号物业(共计1217.56㎡)实行管理,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并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3年11月止。自2013年12月起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及《...(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