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豪升表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2005年10月4日入职豪升公司,担任车床部组长。2013年4月24日,王**离职。2013年4月25日,王**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茶山分局投诉,要求豪升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而处理结果为调解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5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受理王**的申诉,王**请求豪升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工资2338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32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2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3200元。2013年7月5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茶庭案字(201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王**与豪升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豪升公司向王**支付...(本文书还有3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