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与银川就业局签订的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银川就业局向张**支付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该合同期满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张**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继续在涉案公益性岗位就业,银川就业局亦按照财政拨付资金的公岗补贴标准支付张**劳动报酬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法院的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中“张**”...(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