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汪家庄村委会再审提交的二份民事判决书均不属于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二审判决以“汪家庄村委会在其与郑**农业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于1999年1月11日又与他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将发包给郑**耕种的17.6亩土地中的5...(本文书还有3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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