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诉被告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贾**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诉称,2014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贾**驾驶豫a******轿车在331省道82km+500km(西平县境内)处与张俊力驾驶的豫p******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豫a******轿车内的乘客贾运有、孔**、王**、王*华死亡及被告贾**受伤,该事故经西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贾**系豫a******轿车车主。我们是死者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我们的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被告贾**辩称,事故属实,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本次...(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