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李**、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代理人布安山、刘**,被告李**,被告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及被告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2012年6月18日13时40分,被告李**驾驶豫k******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号公里东半幅处时,与崔保玉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侯**受伤及豫a******号小型轿车也严重受损。侯**被送至新郑*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郑州骨科医院继续治疗。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郑州机场大队依法作出豫公高交机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保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无责任。另外,李**驾驶的肇事车辆豫k******号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2011年10月28日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显示“该车归王**所有,由王**使用”。李**作为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原告受...(本文书还有5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