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2013年1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从崔**处购买一批价值为257312元的食用油,货款在崔**开具发票后才能支付。因崔**经营的塑业公司不能开具食用油货款发票,便找到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代为开具发票,由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石某某具体经办。同年5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将货款257312元汇到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账户内。2013年6月1日,石某某向崔**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据,该款项中还包括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欠崔**的油壶款42688元。同年6月18日,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代崔**向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开具257312元的发票。经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崔**请求判令河南神禾油脂有限...(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