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马**、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代理人单**、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马**驾驶黑m******号大货车在铁锋区中华东路先锋街交通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于**驾驶的黑aoe45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付事故的全部责任,马**驾驶的黑m******号大货车的车主为马**,马**是马**雇佣的司机。原告的车辆现经鉴定,车辆损失为24482.00元,但二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