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7年11月经技工学校袁*杰介绍,并经技工学校校长冯*生、副校长张国选等人研究决定,准许其和爱人田立云在该校工作,原告负责清洁工作,隶属于总务科管理,原告每月工资300元,到2009年2月原告工资涨到每月600元。陈**在该校负责打扫被告三个家属院卫生,东家属院公共卫生及垃圾清理、校园内垃圾清理。原告辛苦工作得到学校多次表扬,2009年3月1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水停电,现要求一、被告补发原告加班加点工资40000元。...(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