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一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鲍xx、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一x诉称,原、被告2007年自行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日生育一子米二x。被告长期无业,好逸恶劳,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抚养孩子**家庭的责任均由原告父母承担。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3年3月双方矛盾升级,开始分居。双方继续生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理应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孩子**随原告父母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