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仇*,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诉被告周*、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0年6月17日,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贺*、人民陪审员欧晓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戴*,被告人周*、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07年5月27日原告沈**与被告周*、伍**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当日起联合经营韶山名人馆,其中原告占股份40%。合伙后韶山名人馆对其中的六个柜台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经营设备对外招租,租期都为一年,共收取租金169000元。2008年5月2日,三方签订《承包合同》协议由原告独立经营,约定名人馆资产、库存货折价后由原告管理,以前的合作由原告暂行支付,待合伙终止后再行清算。2008年6月26日,三合伙人共同经营的韶山...(本文书还有3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