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广西锦宏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从2008年5月14日至2012年11月19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6月15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原告提供的2012年11月19日9时18分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唐**在星期五即2012年11月16日以公司业务量减少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