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远襄镇范庄村委会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5、6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异议是:该调查笔录是在事发后近一个月才调取的,不是在事发当时形成的材料,李*旗才11岁,又是共同玩耍的当事人之一,在事发近一个月后作出的陈述明显有推卸责任的嫌疑,该证人作证之前受到外界影响,证人证明是被告提出去坑边玩耍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异议是:武朝信不能证实被告有责任,该证据属间接证据,能证明被告的两个监护人在事发时不在家,在外打工,而原告是在家的。本院认为,李*旗11岁,学生,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原告的代理人向其取证时,其监护人在场,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武朝信在本案中系无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票据的...(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