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油田公司)、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建筑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一终字第569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确定的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情形,故王**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纯收入计算。(二)原一审法院判决大庆油田公司赔偿王**损失时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丧葬费按照70%责任予以认定不当,应全额支持。(三)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生活密切的近亲属的经济赔偿,本案死者王**的父母王**与刘**已经离婚,王**判给王**抚养,故死亡赔偿金应给付王**,原一审法院判给王**与刘**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王**提交如下证据:大庆市价格事务...(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