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诉被告王**、王*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杭州湾支公司)诉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王*峰驾驶被告王**所有的浙b******号小型轿车与张国飞发生碰撞,致张国飞受伤,慈溪市交警部门认定王*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后张国飞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张国飞1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