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16时50分,被告人刘*驾驶河南华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豫a******号长城小型轿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英才街南约50米处时,与被害人肖**所骑艾利特牌自行车相撞,致使肖**受伤,事故发生后刘*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肖**于2009年11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口头传唤,刘*自己到公安机关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号年12月18日出具郑*交认字(2009)第503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和被害人家属曾于2010年4月1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5000元,该款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刘*表示谅解。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向...(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