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经理。
原告顾**、尹**诉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原告顾**、尹**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尹**诉称:2013年2月份原告通过合法手续,购买了位于泗阳县文苑雅居**幢**号房屋一套,并于2013年12月6日至泗阳县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原告发现该房屋被被告居*,便令其立刻搬离此房屋,被告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多次报警,但警方未协调好此事。在处理事情过程中,被告一直声称开发商将此套房屋出售给了她,原告让被告拿出合法手续来,可被告至今没有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手续,原告多次劝说...(本文书还有2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