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县人民检察院以孟*刑诉(201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姜**及其辩护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9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0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01时40分许,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20公里+300米处,被告人姜**驾驶豫n******/豫nf068号货车(载郭××)在北半幅由东向西沿施工设置的单车道通行路段行驶中,因疲劳驾驶撞上施工区内堆置的沙包导致方向失控,致使所驾车辆穿越中央护栏与在南半幅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吕*可驾驶的皖k*****...(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