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未作答辩。
被告刘**辩称:刘**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刘**在2011年11月19日在原告处投保,原告应当赔偿刘**的损失,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案中的第三者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2、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强险方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面,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所有人均为刘**,皖n******车辆在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刘**,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二)款的约定,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