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陆**、陆**、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莫**、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发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程知乐担任记录。原告黎**、陆**、陆**、陆**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莫**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陆**、陆**、陆**诉称,原告黎**是陆**的妻子,原告陆**、陆**、陆**是陆**的子女,2014年5月**日22时12分,被告莫**驾驶被告莫**所有的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莲花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到莲花桥往北2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车发生碰撞,被告莫**没停车抢救伤员或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陆**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7日,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区大队作出梧公交万秀认字(2014)第lsw****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莫**负全部责任。这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424860元,以城市居民相关标准计算20年,21243元×20年=424960元;2、丧葬费:3135元×6个月=1881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车辆损害损失费2000元;5、误工费3518.5元(其中陆**1066.67元、陆**2451.84元);6、殡仪馆费用9460元;合计508648.51元。被告莫**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商...(本文书还有7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