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达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吾金平措、格桑德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贾**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开始由被告雇佣,一直在被告的当雄县乌玛唐乡拉屋矿山工地上工作。2012年5月11日,原告在被告的当雄县乌玛唐乡拉屋矿山工地上搞撤离工作,在用三轮车将被告矿洞内的物资运出洞外时,将右腿夹伤。治疗期间被告仍将原告调往其在墨竹工卡县甲玛乡的工地上从事仓库看管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到其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本文书还有1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