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莫玲艳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份,原告经被告招用为其下属那良斜井煤矿矿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作业中受伤致左腿下肢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被告承担全部医药费。为便于协调赔偿事宜,被告曾签字同意到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不一,被告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上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7月9日上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