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秦*县莲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村委会)土地使用兑换纠纷一案,不服秦*县人民法院(2008)秦*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莲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6月,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将自己院子以北的宅基地让出5米作为拓宽莲花村下城门塌崖边路面而占用,被告以位于莲花村中街属本村的村保健站的宅基及其两间瓦房作为给原告的补偿。约定后,原告按约定自行拆除其院北的建筑物和院墙。由于村委会人员调整频繁,使原告的补偿问题至今未落实解决。
原审认为,被告为拓宽莲花村下城门塌崖边路面而以莲花村保健站的宅基及其两间房子兑换原告院子以北的部分宅基地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已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落实补偿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秦*县莲花...(本文书还有2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