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叶*。
原审被告叶*。
法定代理人叶*。
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
上诉人王**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少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侯**、原审被告叶*(暨**被告叶*的法定代理人)及两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系被继承人王*的阿姨,叶*系王*丈夫,两人于2006年7月结婚。叶*系两人所生女,王**系王*父亲。王*之母于2012年1月去世。2012年7月17日,王*立下遗嘱,确定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弄xxx号**室房屋中属于王*的份额,25%由叶*继承,75%遗赠给韩*。除上述房产外,其他属于王*的财产遗赠给韩*。2012年7月20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遗嘱进行了公证。2012年7月25日,王*因病死亡。嗣后,双方为继承事...(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