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签订了电缆产品订货合同,合同价款为587840元。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之后,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8320元及利息12402.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电缆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一份;2、收到凭证复印件一份;3、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结算清单复印件一份;4、记账凭证(2009年12月24日)复印件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两份;5、被告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振华所写说明复印件一份。
被告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辩称,老郑州电缆厂欠我公司一万余元,新...(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