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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指控郸城县人****指控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0)周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0-09
  •  
  • 【案例概要】

    郸城县人民法院指控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郸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被告人罗**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其他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郭**开车途经巴集乡卞郭庄东头桥口时,因车轧着张**的鸡蛋双方发生争吵,张**的丈夫罗**闻讯后赶到,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罗**用刀子将被害人郭**的脖子扎伤,经鉴定为重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六级,被害人伤后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15403.61元,鉴定费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一审当庭供述了用刀子扎伤郭**的事实。

    2、被害人郭**陈述了2009年农历正月初五下午开...(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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