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张村镇镇南村西任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利辛县张村镇镇南村西任村民小组代表人任**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月,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颁发利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下列证据: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地籍调查表;
3、宗地图及说明;
4、指界法人代...(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