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冯**、刘**、冯**的基本情况。
2、园艺师、畜牧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冯**有园艺师、畜牧师资格及从业技能。
3、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料共计六份,证明六被告的基本情况。
4、原告冯**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及医疗发票,证明:⑴、原告冯**被打成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33天的事实;⑵、原告冯**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部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创伤性脑膜炎、右手部关节畸形并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⑶原告冯**花去医疗费16451.85元的事实。
5、原告刘**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及医疗发票,证明:⑴、原告刘**被打致全身软组织挫伤...(本文书还有1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