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张**、郭**租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毛**,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9年5月23日我与被告张**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将我的豫d******号东风雪铁龙出租车承包给被告张**经营,承包期6个月,张**自己联系张**共同经营此车,2009年6月30日张**将车辆交由另一司机后不再驾驶该车辆,后郭**参与经营,2009年7月5日,该车检查出机器故障,三被告推诿不予维修,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间,被告造成车辆损坏,三被告作为责任人应连带赔偿我修车费8500元、停运费960元、大修减值5540元,以上共计损失15000元。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合同属实...(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