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房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坤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兰、覃柳*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何慎十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代理人田**,被告矿建公司及锦业房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是被告矿建公司雇佣的搭建钢管外架人员,2012年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原告给被告矿建公司承包的锦业房开公司在柳*市城站路锦业华都工地从事搭建钢管外架作业时,由于被告安全设施不到位,致原告从作业处的**层楼上坠落摔伤。经柳*市工人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骨盆多发骨折;2、左**粉碎性骨折;3、脑震荡;4、全身软组织组织挫裂伤;双趾骨上下支骨折。”2012年4月27日补充诊断:“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骶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9天,在被告的要求下,为了节省被告的治疗费,原告遂转到柳*县六道骨伤科覃浪涛诊所住院治疗,经过74天的治疗,现原告已出院在家休养。在住院期间,被告除承担原告的部分治疗费外,没有对原告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锦业房开公司是锦业华都项目的受益人,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5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