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环达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船舶销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君,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崔**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船舶销售委托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其对外销售船舶的唯一途径,委托承销价格为3300万元,并约定了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报酬。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如经协商无法解决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起诉时请求被告支付66万元;在庭审期间,认为被告无故解除合同,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按照合同a条款计算经济损失364万元人民币,只请求346.35万元。最后,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46.35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船舶销售委托合同书,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销售船舶双方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约定了委托价格、报酬及违约责...(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