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原告及其家人于2002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由于多种因素,使得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由李**带资入股的协议。之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原告仍为股东之一。自此几年来,虽经原告多次口头、书面提出要求被告提交原始会计凭证及财务报告,可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拒绝向原告提交营业收入日、月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且不给原告按股进行红利分配,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