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刘**诉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并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6月9日本院依原告徐**、刘**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4年7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刘**之委托代理人段**,被告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8日15时35分许,杨**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12km+950m西半幅路段时,与徐**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之后豫g******小型轿车失控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豫g******小型轿车乘车人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部分道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