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7日泌阳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投资30万元,经县工商局审核批准成立泌阳县外贸牛羊定点屠宰场,并任命胡某某为该场场长。因该场无设备,2004年9月15日与泌阳县外贸食品厂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将位于县城工农路南段路东的外贸食品厂厂房、机房、冷*、吊宰车间、仓库、加工车间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租赁,期限为8年到2012年9月30日至。县外贸食品厂1993年以本厂冷*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从县工商银行两次借款90万元,后该债权被转移给河南金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该食品厂无力清偿债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驻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限外贸食品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欠款90万元,如无现金应以抵押物作价抵偿欠款。2006年7月30日孙**以甲方河南金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乙方泌阳外贸牛羊定点屠宰场,订立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注明金成公司不再申请对乙方财产强制执行,乙方自愿将外贸食...(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