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冯**因与被告孙**、孙*相邻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冯**的委托代理人张**、孙**,被告孙**、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冯**诉称:二原告与被告孙**在2009年时因宅基地发生争议,经村委调解无效转到睢县白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原告孙**与被告孙**于2009年4月8日达成1号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以被告地西头南侧被告与孙*功灰橛平行向北丈量24.20米订立灰橛,以东属于被告孙**管理的废地,东**被告住宅东南角向北平行丈量24.93米订立灰橛,以北属于原告孙**管理的宅基地。原告冯**与被告孙**于2011...(本文书还有2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