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梁**、被告人保斗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2年11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梁**的驾驶员杨*平驾驶其所有的陕c******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太晁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峪段胡家山一组转弯时,将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与由南向北胡甲生驾驶的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原告右手无名指错位,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滨大队认定:杨*平负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1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