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河南金粒食品鑫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粒食品鑫大地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寿财保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等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粒鑫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人寿财保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09年7月14日14时,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司寨乡半坡张村东头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被杨**驾驶的豫g******号面包车撞伤,造成原告右下肢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被告杨**和金粒鑫大地公司支付原告2万余元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9940元,并保留再次手术费用的诉权。
被告金粒鑫大地公司辩称,本案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人寿财保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同意在交强险范...(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