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贺**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3年,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分担。
被告贺**辩称:我俩夫妻感情很好,孩子都已经十几岁了,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1、杜xx证明;2、董固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