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易**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易**、王**经钟**、杨**调解,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算账结果。内容为“王**从退回的质保金中还老易肆万玖仟壹佰元整(49100.00)。至此,二人前四个合作项目账目全部结清。当事人签字:王**;调解人:钟**、杨**。2013.***.6日”。该欠款中,对于利息易**、王**没有约定,易**多次向王**追要所欠款,王**以没有领取质保金为由拒绝还款。为此,易**请求依法判决王**偿还欠款49100元及利息3928元。另查明,易**、王**合作的工程项目,已于2011年11月竣工,2012年4月通过验收。工程款已支付90%,下余的10%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一年,该案的质保金仍未支取。
原审法院认为,易**、王**合作建设项目结束后,经算账结算,...(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