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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驻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陈**、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陈**、陈**的委托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二原告将在西平县柏城镇水厂新村**号私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证证号为西房权证*******,建筑面积257.19平方米),以8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公证书载明房屋权属的转移,自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后*,二原告又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若一年内被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双方于2006年6月5日所签的房屋转让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对转让房屋的权属恢复到转让合同签...(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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