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被告彭**。
原告邓**(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王**、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提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王**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月息4%;被告彭**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被告王**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支付了200000元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共200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