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诉贾**、昆明祥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以及祥发公司、贾**祥发公司、贾**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10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荣**、魏**,祥发公司、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起诉称:许**与祥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贾继宏等人经反复协商,于2004年10月22日、27日,在富源县墨红镇法律服务所的主持调解下,签订了《江浪煤矿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并由云南省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书对富源县墨红镇江浪煤矿一号井的开采、经*、管理权、矿山的设施设备、物品、有关票据、风险金、转让价款、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许**按照约定,将煤矿的各种证照作了变更,祥发公司、贾**取得合法证照和经*手续后进行了正常经*。但祥发公司、贾**在仅支付了转让金人民币50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又将该煤矿权属向第三人张*进行了转让,对尚欠许**的转让款160万元,迟迟不肯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祥发公司、贾**支付尚欠的转让款16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7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祥发公司、贾**共同答辩,并提起反诉称:1、贾**不是《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书》的债务人,而是此两份合同约定的权利人,故贾**对许**不负有任何义务。2、按上述协议的约定,许**负有将有关资产移交给祥发公司、贾**、办理该煤矿一切有效合法证照并保证祥发公司、贾**能对煤矿进行合法开采与经*的义务,以及负责处理与村民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义务,并且由此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价款由许**支付。但许**未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也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权要求祥发公司、贾**支付任何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7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