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曾**、古登公司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植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古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曾**于2012年7月4日入职古登公司,担任后勤保安一职。曾**每月上班至少29天,每天上班12小时。古登公司每月均未足额支付曾**工资,曾**多次向古登公司提出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古登公司未为曾**购买2012年社会保险,而且已购买2013年社会保险的险种亦不齐全。2013年10月21日晚,曾**在按照要求收取古登公司供应商的放行条时被殴打,古登公司至今未支付曾**因被殴打而产生的医药费。曾**曾多次以古登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口头通知古登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曾**于2013年11月14日离职。在劳动仲裁阶段,由于曾**只向仲裁庭申诉要求古登公司支付曾**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现曾**认为应按照劳动仲裁庭计算出来的工资差额23207元为准。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古登公司应支付曾**因解...(本文书还有5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