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1,男,1953年12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2,女,1956年11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3,男,1959年3月**日出生。
上诉人孟×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孟×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配偶邵×4婚后生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邵×1、邵×3、邵×2、邵×5。我当年因家里孩子多、年**、没人照顾,故放弃了在外工作的机会;老伴在世时,日常生活开支出自其退休金。老伴去世后由于我没有生活来源,每月生活靠政府补贴,实在难以维持。现我已是八十五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有病,需要子女的赡养,颐养天年。然而由于子女们互相推诿,均不尽赡养义务,导致我的生活困顿,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邵×1每月给我500元...(本文书还有1969字未显示)